商标和服务商标
在尼泊尔的商标注册:
尼泊尔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受1965年《专利,设计和商标法》管辖。商标可以在其注册的基础上受到保护,而索偿人也可以通过充分的公众认可而获得这些权利。尽管尼泊尔是《巴黎公约》的成员,但是商标申请必须向工业部(DoI)提出,但是法律对知名商标的规定保持沉默。
尼泊尔商标注册要求:
- 商标标本(设备的6份印刷本,要注册的商标字样或标签)
- 委托书和申请书的核证副本
- 公证的房屋登记证或在任何其他国家/地区的登记证的英文副本
- 申请人的姓名,地址,身份和国籍。
登记程序
- 声称自己是商标所有人的任何人都可以提交商标申请(可以单独或多次申请);
- 在收到申请后,书记官长会进行形式审查,以确定申请是否满足必要的要求;
- 如果未满足必要的要求,将发出邀请进行更正(可选);
- 跨过形式审查阶段之后,由DoI进行实质性审查,对提交的商标进行绝对和相对拒绝理由的审查,从而出具初步反对意见的审查报告;
-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对考试委员会的答复。如果书记官长不满意答复,也可以在此阶段进行初审;
- 经审查并接受答复后,商标申请在月度官方《工业产权公告》上公布,以提出异议;
- 异议的期限为90天,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异议,该商标将被注册;
- 此后,颁发注册证书。
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7年,此后可以每次续期7年。